|
知识产权的保护
雇员发明权利
雇员发明权利法调整雇员与其受专利和实用新型法律管辖的发明的法律关系。
该法律界定了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分别。
职务发明是指发明源于雇员在职时执行预期的任务或雇员在职时积累的经验或执行的任务对该发明起了决定性的作用。而非职务发明则是指雇员虽然在受雇期间完成该项发明,但其发明并非来自他的工作职责、或他在职时积累的经验、或执行的任务对该项发明没有重大的作用。非职务发明不代表雇员为工作机构执行的工作结果。相反,这些发明是属于个人生活的范畴。
当雇员完成一项职务发明后,有义务及时通知雇主和保守职业秘密。给雇主的报告应是单独的,不应包含其他信息。当中涉及的技术任务、解决方法和具体的实现方法应该记录在报告上。另外,雇员必须保守这个职务发明的秘密。就算不再受雇于该工作机构,他仍有义务继续履行这个义务。
雇主收到通知后,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书面通知该雇员是否主张该项发明为职务发明。雇主一旦对此项发明主张无限权利,就继承了该雇员对与该项发明有关的法律权利(所有权),而雇主则有义务在德国申请该项职务发明的保护。如果雇员同意不申请该项发明的专利或申请专利而公开该项发明会有损公司的合法权益,雇主就不再有申请该项专利的义务。
如果雇主不主张该项职务发明,则该项发明仍旧归属于该雇员所有。雇员因而有权利自由运用其发明。如雇主主张该项职务发明,就必须付给该雇员适当的报酬金额。
如果一项雇员发明并非源于雇员在职时执行预期的任务、或雇员在职时积累的经验、或执行的任务对该项发明没有重大的作用,雇员仍须向雇主报告该项发明,由雇主决定该项发明是否列为非职务发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