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和实用新型

专利是由专利局向技术领域的一项发明授予的知识产权。

发明是一项技术教学,提供具体说明、具有实际应用、可被重复实现,并且构成通过技术考察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解决方案。发明可以是一个创新产品,如设备或物质,也可以是一种创新的工作或制造方法。在审查程序中,专利局会对发明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在此之后,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专利所有者便可在有限的一段时间内享有对受专利保护的发明进行独家商业利用的独占权。专利权的有效期最长为自提交申请之日起 20 年。实用新型作为专利的替代或补充知识产权,有效期要稍短一些,最长为自提交申请之日起 10 年,而且只有产品发明能够申请实用新型,方法发明不能申请实用新型。实用新型只需通过专利局的形式审查。

在授予专利之前的审查程序中,申请标的需要通过审查,以确保其满足各种要求,包括新颖性、独创性、工业实用性、技术再现性和清晰度。不过,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局不会审查其是否满足实质要求,如所主张标的的新颖性和独创性。因此,实用新型是一种注册权。一旦向专利局提交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实用新型的所有者便可在较短的一段时间内享有可强制执行的法定权利。只有在侵权诉讼中才会首次审查实用新型是否满足实质性法律要求。因此,经审查满足实质要求的专利,不太可能会被认定为比仅算是经审查满足形式要求的实用新型无效。

专利或实用新型的有效范围受制于地区限制,具体取决于授权机构。未经所有者同意,第三方不得在专利或实用新型的有效范围内制造或出售受专利保护的发明。第三方也不得出于商业目的提供、展示或使用受专利或实用新型保护的发明,也不得占有或进口此类发明。

起草专利和实用新型申请时要做到钜细靡遗,要有前瞻性思维,在考虑申请的权利要求的措辞时尤为如此,因为这是顺利通过批准程序的关键,也是捍卫专利或实用新型日后的法律效力的关键。

Dr. Stephan Barth| Partner and Patent Attorney
Oliver Hassa| Partner and Patent Attorney
Ralf Peckmann | Partner and Patent Attorne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