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发明法

德国《雇员发明法》管辖的是雇员与其发明相关的法定权利,指导法律是德国《专利法》和德国《实用新型法》。

职务发明和自由发明之间是有区别的。职务发明指的是在雇员负责的公司活动中进行的,或是在很大程度上依托于公司经验或工作的那些发明。与之不同的是,自由发明指的是由雇员在其就业期间进行的既不落在其就业期间的职责范围内又未在很大程度上依托于公司经验或工作的那些发明。自由发明并不构成公司工作的成果,而是被归于私人领域。

就职务发明而言,雇员负有报告义务和保密义务。

雇员有义务立即向其雇主提供一份与发明相关的报告,且此报告必须是独立的,即不与其他公告相结合。在此报告中,雇员必须说明职务发明的技术问题、解决方案和实施方法。此外,雇员有义务为职务发明保密。即使就业合同终止后,这项义务也继续存在。

雇主可通过向雇员发出书面通知的形式为自己主张报告的职务发明的所有权。通过不受限制地主张发明的所有权,雇主可成为雇员的发明的法定继承人。在这种情况下,雇主有义务向德国相关机构提交申请以获得与该职务发明相关的知识产权。如果雇员不同意提交申请,或公司的合法利益要求不得通过提交申请以获得知识产权的形式将报告的职务发明公诸于众,则雇主为发明提交申请的义务将不再适用。

如果雇主不为自己主张报告的职务发明的所有权,则雇员将有权继续作为发明的所有者并出于自身利益利用发明。

不过,如果雇主主张职务发明的所有权,雇员将有权获得合理的补偿。

如果雇员的发明既不落在雇员的职责范围内,又不依托于相关公司经验或工作,雇员仍有义务报告该发明,以便雇主能够核实该发明是否属于自由发明。

Oliver Hassa | Partner and Patent Attorney
Adrian Huissel| Partner and Patent Attorney